以法律推進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
以法律推進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
——文化部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出臺答本報記者問
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于12月25日獲得表決通過。這是我國文化領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對推動我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將產生深遠影響。為此,文化部負責人接受了本報記者采訪,就相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問: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出臺的背景和重要意義是什么?
答:長期以來,由于底子薄、欠賬多,我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與人民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仍然還有一定差距,特別是在設施建設、服務和產品提供、運行機制、財政投入、監督評價等方面還缺乏制度性保障。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將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納入“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給予高度重視。各地黨委政府和文化部門切實加大建設力度,公共文化建設取得顯著成績。在這樣的背景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制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為貫徹落實中央精神,2014年初,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牽頭啟動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立法工作。立法工作歷時3年,經過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多次修改完善,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正式表決通過。這是文化立法的一個重大突破,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重要意義:
一是完善了我國文化法律體系,提高了公共文化建設法治化水平。當前,我國文化立法與其他領域的立法相比,仍然存在立法總量偏少、層次偏低等問題。公共文化領域也僅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博物館條例》等少數幾部法規。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的出臺,彌補了我國文化立法的短板,進一步完善了我國文化法律體系,對推進公共文化服務的法治化規范化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為各級政府推進文化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按照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和界定了各級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務中的責任和義務,明確了公共文化服務中的若干重要制度,為各級政府確保行政權力不越位、不錯位、不缺位提供了法律依據,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提供了堅實保障。
三是為維護人民群眾的基本文化權益、滿足精神文化需求提供了法律保障。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突出強調要滿足公民的基本文化需求,豐富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為更好地促進廣大人民群眾享受讀書看報、看電視、聽廣播、參加公共文化活動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撐。
問:在制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過程中,全國人大和文化部等相關部委有什么考慮?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的主要內容都有哪些?
答:在制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過程中,我們主要有以下考慮,一是要堅決貫徹黨中央有關決策部署,將黨中央關于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方針政策轉化為國家意志體現在法律中。二是要堅持以人為本,推動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發展。三是要堅持政府主導,明確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務組織、管理、提供、保障等工作中的職責。四是要鼓勵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堅持共建共享。五是要確立公共文化服務的基本原則和保障制度,促進和規范公共文化事業發展。六是要堅持實踐基礎,認真總結經驗,把現有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中的有益經驗和在實踐中取得的重要成果提煉出來上升為法律。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共分總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公共文化服務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6章,共65條。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在廣泛討論、凝聚共識的基礎上,對公共文化服務的概念和范圍作出明確界定。二是著眼于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出了公共文化服務應當遵循的主要原則。三是根據中央有關精神和實踐經驗,明確了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若干重要制度,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綜合協調機制、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制度、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制度等。四是規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中的重要責任,如經費保障、人才保障、監督管理等。五是規定了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的有關法律程序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主要內容、形式和管理責任等。此外,還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作了相應規定。
問: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的出臺,對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將會有什么推動作用?
答:第一,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構筑起了我國公共文化服務基本法律制度體系的框架,為進一步加強公共文化服務管理和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據。法律建立的主要制度包括: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制度、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免費或優惠開放制度、公共文化服務公示制度、公眾參與的公共文化服務設施使用效能考核評價制度、公共文化資金使用監督和公告制度、公共文化機構資產統計報告制度、公共文化機構開展服務情況的年報制度等。通過這些制度,將經過長期實踐發展成熟的政策上升為法律。其中最具特色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制度,規定政府以公布標準、目錄的形式向群眾公開承諾普遍均等的公共文化服務的內容、種類、數量和水平,對推動各地政府履行底線保障責任,加強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將發揮重要作用。
第二,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對公共文化服務、公共文化設施等基本概念作出明確的法律界定,有助于統籌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法律規定,公共文化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這一界定明確了公共文化服務的責任主體、主要目的、功能和任務。法律對公共文化設施的界定也有突破,主要體現在打破了設施的行政隸屬界限,著重從設施功能的角度來加以界定,對盤活現有公共文化服務存量資源、提高綜合效能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對公共文化設施建設作出一系列規定,對設施建設將起到重要推動作用。法律針對一些長期困擾基層的設施建設問題,將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規定和實踐中的成功經驗上升為法律。比如,明確了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要按照有關規定配套建設公共文化服務設施,這一重要規定將居民住宅小區配套建設公共文化服務設施法律化。再如,規定公共文化設施的選址應當征求公眾意見,這是針對近年來國內一些新建公共文化服務設施遠離居民住宅區、遠離人群聚集區,最終造成使用效率不高、設施閑置浪費的現象而作出的規定,目的是增加人民群眾在設施選址上的話語權,制約決策的隨意性。
第四,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對豐富公共文化服務供給和提高服務效能作出明確規定,有助于推進公共文化服務供給的制度化。法律通過建立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公共文化服務免費或優惠提供等基本制度,為豐富公共文化服務供給奠定了制度基礎,同時還對公共文化資源整合、設施互聯互通、數字化和網絡化建設、特殊人群服務等提出了明確要求。法律還把完善服務體系、提高服務效能作為政府的保障責任寫入總則,提出建立公眾參與的公共文化服務設施使用效能考核評價制度等具體措施,通過法律手段、制度約束,促進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提升服務效能。這對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文化權益將發揮重要作用。
問: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明確了哪些政府責任?
答: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是現代政府的基本職能。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中,政府應當發揮主導作用。對此,法律首先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是承擔公共文化服務的責任主體,規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和公共文化服務組織、管理、提供、保障中的職責。如在財政保障方面,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共文化服務的事權和支出責任,將公共文化服務經費納入預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等。在人才保障方面,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任務和服務人口規模,合理設置公共文化服務崗位,配備相應專業人員。
其次,法律還明確了政府推動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的責任,明確提出國家要扶助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的公共文化服務,促進公共文化服務均衡協調發展;增加農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促進城鄉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根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流動人口等群體的特點和需求,提供相應公共文化服務等。
第三,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進一步明確了政府的法律責任。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地方各級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或依法給予處分,等等。在法律上明確政府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的職責是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對督促各級政府依法履職盡責,進一步加大公共文化服務保障力度將產生重要作用。
問: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對在公共文化服務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了哪些規定?
答:我國的公共文化服務是社會主義的公共文化服務。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是本法立法中始終堅持的首要、基本原則。法律第一條即開宗明義,明確了立法宗旨為“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傳承中華優秀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文化自信,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質”。同時要求公共文化服務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應當按照“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支持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創作生產,豐富公共文化服務內容。
問: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中明確了哪些重要制度?
答:一是著眼于統籌協調,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綜合協調機制,推動實現公共文化資源的共建共享。二是著眼于推動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建立上下銜接的標準化體系,規定國務院制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指導標準,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實施標準。三是著眼于文化惠民,明確實施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制度,規定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四是著眼于發揮社會力量作用,明確建立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制度。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購買的具體項目和內容,及時向社會公布。五是著眼于提高效能,明確建立公眾文化需求的征詢反饋制度和有公眾參與的考核評價制度等。這些重要制度是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重要支撐。
問: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在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方面有什么規定?
答:建立覆蓋城鄉的公共文化設施網絡是開展公共文化服務的基礎。法律第二章共13條對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作出規定,主要有:
一是要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規模等情況建設場館服務、流動服務和數字服務相結合的公共文化設施網絡。
二是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擴建、合建、租賃、利用現有公共設施等多種方式,推動基層有關公共設施的統一管理、綜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運行。
三是規定新建公共文化設施的選址應當征求公眾意見。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重建、改建,并堅持先建設后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
問: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在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在標準化建設方面,規定國務院根據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結合當地實際需求、財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并調整本行政區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同時,法律要求設區的市級、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公布本行政區域公共文化服務目錄并組織實施。
二是在區域均等方面,規定通過轉移支付等方式,重點扶助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的公共文化服務,促進公共文化服務均衡協調發展。
三是在城鄉均等方面,規定國家應當重點增加農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促進城鄉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
四是在群體均等方面,規定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流動人口等群體的特點與需求,提供相應的公共文化服務。
問: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在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目前,一些地方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存在“重設施建設、輕管理使用”的現象,公共文化服務效能不高、活力不足。為此,法律將“加強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作為一項重要原則寫入總則,同時作出如下規定:一是堅持需求導向,建立反映公眾文化需求的征詢反饋制度,加強優秀公共文化產品供給,強調面向農村提供的公共文化產品應當符合農村人口特點和需求,提高針對性和時效性。二是繼續深化改革,推動公共文化設施根據其功能定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吸收有關方面代表、專業人士和公眾參與管理。三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眾參與的公共文化設施使用效能考核評價制度、公共文化機構開展服務情況的年報制度、公共文化資金使用監督和公告制度。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評價結果改進工作,提高服務質量,堅決避免公共文化設施建而不用、用而不當等問題。四是加強專業人才教育和培訓,提高公共文化服務專業化水平。
問: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對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有哪些規定?
答:社會化是我國公共文化發展的活力源泉。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明確了社會力量在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管理和服務提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興辦實體、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設施、捐贈產品等方式,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為社會力量更好地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拓寬了渠道。法律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作了規定:
一是在政府支持方面,規定國家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二是在培育社會主體方面,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公共文化社會組織,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專業化發展。
三是在志愿服務方面,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文化志愿服務,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文化志愿活動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支持,并建立管理評價、教育培訓和激勵保障機制。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文化志愿服務機制,組織開展文化志愿服務活動。
四是在財稅政策方面,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財產用于公共文化服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同時鼓勵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公共文化服務基金,專門用于公共文化服務。
問:文化部將如何貫徹落實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
答:一是利用傳統平面媒體、廣播電視媒體,以及網絡、移動終端等新興媒體開展多方位的集中宣傳和解讀,讓依法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理念深入人心。二是廣泛開展宣講和培訓,推動全國文化系統深刻領會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精神,繼續扎實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各項重點改革任務。三是配合全國人大適時開展執法檢查。四是積極推動地方開展公共文化立法工作。